● 個人申請報考說明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資格,並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者。
※考生如未申請須參加術科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之校系,得僅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如欲申請有檢定、倍率篩選「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以下簡稱APCS)之校系,須另 參加APCS檢測。
註:APCS分為「程式設計觀念題」及「程式設計實作題」等二科目,成績三年內有效(考生應參加 107 年 3 月至 110 年 2 月間任一次APCS檢測,成績得擇優採計)。
※110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第一類學群至第七類學群錄取生,一律不得報名「個人 申請」。
※經「110 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及「110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錄取並完成報到,且未依限放棄入學資格之考生,一律不得報名「個人申請」。
※申請資格之學歷(力)證件除以境外學歷(含持國外、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時先行審驗,其餘學歷(力)證件均於註冊入學時審驗,若經審驗報考資格不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 個人申請重要日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