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資格(詳見附錄二),並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者。
※申請資格之學歷(力)證件除以境外學歷(含持國外、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時先行由受理申請大學審驗外,其餘學歷(力)證件均於註冊入學時審驗,若經審驗報考資格不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報考者,其相關學歷、經歷證明文件須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時先行由受理申請大學審驗,並經該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
(二)前項所稱學科能力測驗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等三項測驗考試,考生得依申請校系要求選考;例如,考生如未申請須參加術科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之校系,得僅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須參加術科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之校系,請分別詳見本簡章「貳、分則」戊、參加術科考試校系一覽表及己、檢定科目採計「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校系一覽表。
(三)申請於檢定、倍率篩選中訂有「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以下簡稱APCS)之校系,須另參加APCS檢測;APCS分為「程式設計觀念題」及「程式設計實作題」等二科目,成績三年內有效(考生應參加110年3月至113年2月間任一次APCS檢測,成績得擇優採計)。
※須參加APCS檢測之校系請詳見本簡章「貳、分則」庚、檢定、倍率篩選APCS校系一覽表 。
(四)「青年儲蓄帳戶組」之校系僅限青年儲蓄帳戶學生申請。青年儲蓄帳戶學生曾報名申請入學「青年儲蓄帳戶組」之校系,不得再報名本招生,且應於完成計畫之日起2年內報名,如未提出者,視為放棄。考生已透過「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任一就學管道註冊入學者,不得再參加本招生。
※「青年儲蓄帳戶組」之校系係指經教育部核定,參與招收青年儲蓄帳戶學生之校系,請詳見本簡章「貳、分則」辛、「青年儲蓄帳戶組」校系一覽表。
(五)113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第一類學群至第七類學群錄取生,一律不得報名「申請入學」。
(六)經「113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及「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錄取並完成報到,且未依限放棄入學資格之考生,一律不得報名「申請入學」。
● 申請入學重要日程一覽表